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 地方志书,是
2006年5月18日由国务院制定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颁布施行。这是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开展以来,也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并公布,共三十二条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是中国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它结束了地
《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