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四大特征-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_枫梓知狮堂

行政行为的四大特征-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

时间:2024-02-22 WAP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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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指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状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用心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

(3)单方意志性: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国家有权机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

1)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2)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3)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行为;  4)是现实情况下有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具有从属法律性,因为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然后行政行为的特征还包括具有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和强制性。所有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 中的,基于行政职权所实施的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一般是拥有法定行

答案: 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 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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