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然性和可能性的区别-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原则_枫梓知狮堂

盖然性和可能性的区别-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原则

时间:2024-02-22 WAP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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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盖然性规则理论源自于西方自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

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

国《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以“高度盖然性”为理论,是说,人民法院对在平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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