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
以下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2018年8月28日上午10时,高人民法院在高人民法院发布厅举行发布会,发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已赋予了相应的司法救济,《规定》又进一步提出了公司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要求,明确公司至迟应当自作出分配决议
若干问题的" itemprop="url"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noreferrer">此前制定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规定了股东以诉讼形式强制公司分配利润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如果没有作出载明具体分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
导读: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
(三)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缴纳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四)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股东主张认缴的份额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五)公司为原告颁发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