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胜国,微信号:lawshen78。文章来自微信公众号:裁判要览,欢迎关注。未经同意,不得转载,侵权必究。 导语: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
《民法总则》生效后,诉讼时效期间已变更为3年,基于银行清收实务中对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步清收的发现作惯例,可以将保证期间相应地改约定为3年,但为防止有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予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
法律快车担保法频道提供各类保证期间专业内容,对保证期间作出了详解,欢迎大家参考,并有相对应的专业律师在线提供保证期间法律咨询。
该法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我们
《担保法》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对于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